9月4日晚間文峰股份(601010)公告,公司近日收到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南京中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
南京中院就原告劉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資者與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操縱證券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徐翔、徐長江賠償合計損失110.26萬元,文峰股份對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并在實際承擔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徐翔、徐長江追償。判決駁回了其中兩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劉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資者向南京中院提起訴訟,稱其購買文峰股份股票存在損失,該損失系徐翔與文峰股份時任董事長徐長江合謀,實施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所致,文峰股份在此期間配合發(fā)布相關信息,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應當依法對其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要求賠償金額合計119.69萬元。
4日,證券時報記者從該案原告之一代理律師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處也獲悉,其9月3日接到落款日期為2024年8月30日的民事判決書,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首次選定的示范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徐翔、徐長江應向四名原告分別賠償5.38萬元、85.97萬元、18.28萬元和6332.92元。
判決書顯示,青島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2月,徐翔得知徐長江欲減持其控股的文峰集團、新有斐大酒店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雙方多次合謀后商定:由徐翔負責二級市場股價并接盤徐長江通過大宗交易減持的股票,徐長江將部分文峰股份股權轉讓給徐翔,控制文峰股份發(fā)布股權轉讓、“高送轉”等信息,共同拉升股價實現(xiàn)高位減持套現(xiàn),減持底價14元/股,超出部分五五分成。
2015年4月7日至5月13日,徐長江通過大宗交易大量減持文峰股份股票,徐翔使用他人證券賬戶接盤后在二級市場全部拋售。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徐翔使用16個證券賬戶通過競價交易連續(xù)買賣文峰股份股票。最終經(jīng)認定,徐翔通過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買賣文峰股份股票獲利4.54億元。徐長江減持后,按照約定應分給徐翔10余億元,尚未支付。而徐長江減持套現(xiàn)67.62億元,盈利51.49億元,違法所得34.08億元(包括按照約定應分給徐翔10余億元)。徐翔、徐長江2017年均被判決操縱證券市場罪,文峰股份也因信息披露違法受到行政處罰。
對于本案,文峰股份在公告稱,案件尚處一審判決階段,案件當事雙方可以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申請上訴。文峰股份將提起上訴,案件判決結果尚存在不確定性,目前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潤的影響。